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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保执法何以“由弱转强”?

作者:AEPVA 时间:2014-12-5 12:27:45
      新《环保法》摆脱了政策法的痕迹,成为一部操作性很强的实施法。例如,对按日连续处罚以及对处罚额度,授权环境执法部门可以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、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,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报请政府关闭,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。同时,与治安处罚法的衔接,对四类行为可以移交公安,强化执行力。新《环保法》赋予了环境监管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力,也相应规定了失职行为的制裁措施。
      铁腕治污是时代的新要求,环保执法人员必须切实转变观念,尽快适应、对接新法,严格执行新法。国务院办公厅于11月27日下发了 《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》,环保部就新法实施出台的针对“按日计罚”、“查封扣押”“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”等也即将颁布。这充分表明,围绕“史上最严的新《环保法》”,2015年,环境执法将是一个由弱转强的转型之年。如何依法推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,做到全覆盖和零容忍?如何发挥环保部门统一监督职能,强化部门、单位责任,形成工作合力,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?如何充分依法履职,阳光执法,避免追责等等,这些都是基层环保部门需要探索、实践和解决的问题。
      近期,围绕实施新环保法,基层环保部门和环保执法人员要做好三个方面工作:
      一是强化责任意识,落实严格执法。环保部门一定要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、打击违法排污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执法的宗旨。环境执法人员要用法治思维、法治观念依法履职,既然法律赋予了环保执法的硬手段,环境执法就一定要依法运用好“按日计罚”、“查封扣押”、“行政拘留”、“刑事司法联动”等具有威慑力的执法手段。
      二是加大执法力度,推动监管执法。2015年,我市将开展全市环境执法大检查,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,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,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、“三同时”制度执行情况等,重拳打击偷排偷放、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、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、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。同时,完善部门配合机制、行政和司法联动机制、公众参与机制、社会监督机制。
     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,建立有效工作机制。新环保法实施后,严格的罪责条款,对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是严峻的考验,明晰各方职能职权,建立公开透明的阳光执法,以及加大环保系统的稽查力度等一系列制度措施,是履行好新《环保法》的基础保障。
转自《苏州日报》